驰名商标的具体定义你知道吗?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是什么是驰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使用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作出了如下界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从该界定来看,驰名商标包含了如下内容:驰名的范围为在中国境内;该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该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 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所要求的条件。
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 从是否是事实状态的角度来看
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
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 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意义来看
一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 驰名商标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
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
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商标理论和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体现在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记中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上。
但实际上,即使是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也有权禁止他人将其使用在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中,并不属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