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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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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金溪县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72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36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延续第 3-5 年政策给予奖励。2)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可继续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3)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每年按地方留成部分 60给予奖励,不受优惠期的限制。(4)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三个年度内企业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在 10 万元以上的(不含 10 万元),对超过 10 万元部分按超过部分的 50给予奖励。(5)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3 年,如果企业年纳税强度未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则暂不能享受本年度税收扶持政策,如果前 3 年累计的年纳税额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的 3 倍,则政府补齐企业未享受的税收扶持

官方原文:金溪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抚州市高新区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继续落实受益财政给予10-20万元的政策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评价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家0.5万元的奖励

官方原文:抚州市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方案

3、抚州宜黄县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

官方原文:宜黄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4、抚州南丰县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3万元奖励。

官方原文:南丰县工业创新发展倍增行动奖励实施办法

5、抚州黎川县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官方原文: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

6、抚州南城县

当年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年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

官方原文:南城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7、抚州临川区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企业纳税情况(凭上年度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三年累计奖励20万元,第一年10万,第二年5万,第三年5万;企业当年为零纳税(政策允许除外),则不予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官方原文: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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