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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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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文化企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信用、经营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应为文化产业项目,属于本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3,曾获得上一年度扶持资金支持,但未按进度要求实施或在调研审计中发现问题但尚未整改的企业,不得申报。以往年度扶持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不含已贴息一年的贷款项目)。
(二)有以下情况不能申报
1,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
2,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2023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方向
1,新产业新业态类
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文化+”项目;支持数字出版、数字演艺、数字影视、数字艺术、数字视听、动漫游戏、元宇宙、文化大数据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具有良好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的创意设计和高端文化服务类项目。
2,招商引资类
支持通过招商引进,属于《江西省文化产业招商三年行动方案》(赣文强省小组发〔2022〕6号)所列重点产业项目。
3,内容创作生产类
支持舞台艺术、地方剧种的商业演出项目,4A级以上景区的演艺或实景演出项目;支持经审查公开放映播出的原创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电视栏目(含纪录片)、网剧、网络音频(含广播剧、歌曲)、AR/VR等优秀原创内容产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技能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4,上市培育类
分阶段支持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江西省重点拟上市后备文化企业和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
5,贷款贴息类
支持获得“文企贷”的贷款贴息项目;支持陶瓷创意、工艺美术、文化智造、印刷包装、节庆用品、文化旅游等规上文化企业扩大生产贷款贴息类项目。
6,文博展会类
支持举办文化产业类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综合效益好的论坛、节展、博览交易、赛事和招商活动。
7,荣誉奖励类
支持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影视产业基地、特色文化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类平台;支持获得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类奖项和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三,2023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时间
2022年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5月20日;2023年申报时间以官方公布时间为准。
四,2023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流程
1,初审核查
申报单位材料需加盖骑缝盖,初审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核查申报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材料是否齐备;
2,考察核实
初审推荐单位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3,遴选报送
初审推荐单位通过专家评审或竞争性答辩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研究确定报送项目。原则上设区市推荐数不超过10个(其中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不超过8个),省属文化企业推荐数不超过6个,省直相关单位推荐数不超过2个。“文企贷”贴息项目不占用各地各单位推荐项目申报数量。初审推荐单位需出具推荐函件,初审汇总表的排序为推荐顺序。
五,2023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材料
1,《扶持项目申报书》;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影视企业需要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材料;
4,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根据所选择类型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经银行确认的付息清单或利息结算清单;申请奖励的,需提供荣誉证书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六,2023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奖励措施
项目扶持采取补助、贴息、奖励三种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
1,补助
1)对营业收入增幅15%以上的新产业新业态类文化企业申报的重点项目,根据纳税额、就业人数等社会效益指标,给予适当补助。
2)对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类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或实缴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3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3)对申报企业“完成上市改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上市成功”,分阶段分别给予30万、50万元、100万元补助。
4)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
5)对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文博展会类、内容创作生产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6)对服务“文企贷”融资担保机构,以实际发生担保费用进行全额补助。
2,贴息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贴息金额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实际发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50%,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3,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影视产业基地等认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单体类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特色文化街区、影视产业基地等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单体类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30万元)。
3)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提名等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类奖项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注: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视情况可适当提高扶持额度和分年度连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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