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帮助中心

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申报

发改委项目 > 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申报

一、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申报时间
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申报时间以相关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二、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
(一)环境资源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明确四项主要任务(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中的建设项目。
2.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收转运项目。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设施建设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其中,以焚烧处理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处理能力大于500吨/日,生活垃圾填埋项目仅限西藏、新疆、青海、四省藏区等确需进行填埋处理的地区。支持飞灰无害化和资源化项目。支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
3. 公共设施绿色高效制冷项目。支持以城市为单位开展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地铁、机场等重点领域中央空调节能改造工程。支持既有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制冷系统能效提升工程。支持以商业聚集区、高校园区、集中行政区、工业园区等制冷需求大、负荷集中的区域和园区整体实施的制冷改造工程。支持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制冷设备和设施全产业链条绿色改造工程。
4. 新型包装和可循环物流配送设施循环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城市政府以连锁商超、农副产品批发、区域性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投放和运营可循环、可折叠物流配送器具,建立包装物和循环物流器具的循环使用体系和跨平台运营体系,推动企业开展有助于新型包装和循环物流改造推广的绿色供应链改造,推动工业企业推广使用可复用的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
(二)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
1. 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臭氧未达标城市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接地区等重点区域城市协同治理项目。
2. 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幵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工业废弃料(建筑垃圾)及拆解料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和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
3.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项目。
4. 环保关键技术装备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支持具备核心技术,对行业、区域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作用、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环保装备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示范项目必须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II级以上,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粮棉主产区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模式,推动农作物秸秆清洁高效资源化利用项目(不含秸秆发电、热电联产项目)及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
(三)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
1. 能效提升工程。支持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实施综合能效提升改造项目。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因地制宜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高效利用项目。
2. 循环发展引领。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推动建筑垃圾、园区废弃物、橡胶、玻璃、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动力电池等城市典型、低值废弃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成都市长安静脉产业园等50家单位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实施方案的复函》确认的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为主。支持各地新增建设集中式或分布式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项目。
3. 重大绿色技术示范和产业化。支持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的绿色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重大关键绿色技术和装备示范和产业化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4. 节水重点工程。支持公共机构、工业园区节水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离岸海岛居民用水的海岛海水淡化类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支持缺水城市的海水(苦咸水)淡化类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支持海水淡化国产装备研发制造和自有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三、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申报流程
1.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各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需提前纳入国家重大工业项目库,进入三年滚动扶持计划。
2. 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汇总申报单位。
3.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要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查询企业信用情况、排查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问题,并对审核结果负责。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谅解备忘录黑名单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审核通过的各选项目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各地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是否可能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等,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5.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切块资金额度、项目评估情况等,自主确定支持项目,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并附项目清单,申请下达投资计划。
四、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奖励措施
总投资*15%-总投资*30%,且不超过2000万。

发表评论
* 内容:
 
上一篇: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文章分类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