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及意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 2023 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 (2023) 572号) 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面向企业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范围
(一)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
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
(二) 考核范围。培育期内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2023 年度的考核范围为 2022 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连续 2 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
(三)复核范围。培育满 3 年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须进行复核。2023 年度的复核范围为 2019 年及以前认定为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 2022 年复核的企业。2023 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资格。
二、工作程序
(一) 组织测评。各地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以下简称各地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辖区内参加申报和考核、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统一开展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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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推荐。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推荐且 2023 年度测评合格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考核、复核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对测评合格的考核、复核企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通过考核、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市场监管局上报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以及初步确定通过考核、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三、评价体系
四、奖励政策
对获得优势示范企业的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6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既获得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又获得江西省、南昌市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效期为 3 年。